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(华中师范大学)工作科研档案管理规定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了推进组织育人工作落细落实,妥善保存、有效利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(华中师范大学)(以下简称“中心”)取得的理论实践成果,提升中心工作科研档案的归档质量和管理水平,结合中心实际情况,制定中心档案管理规定。
第二条 中心工作科研档案,是指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理论和实践探索中形成的、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议记录、工作汇报、核心刊物发表文章、调查报告、调研报告、照片、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。
第三条 中心工作科研档案是中心工作的重要成果,由中心依法实行集中统一管理,确保完整、准确、系统和安全,便于整理查阅。
第四条 中心指派专人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和保管;中心工作人员应保证经办的文件、工作留下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系统完整,结案后及时归档;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代清楚,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。
第二章 档案管理
第五条 中心应当对纸质档案材料和电子档案材料同步归档。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是:
1.中心人员聘用材料
2.中心相关制度
3.中心报告、决议、重要的会议记录和材料;
4.中心科研经费预算、决算情况
5.中心承担及委托的研究项目及研究成果;
6.其它
第六条 中心档案材料归档时间为:
1.中心应当在学校每学期结束前归档;
2.科研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;
第七条 归档文件材料的种数、份数,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完整齐全。
第八条 中心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,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。
第九条 归档或档案使用时严禁涂改、严禁擅自翻印、抄录、转借、遗失。办公室对档案资料实行统一归档和日常管理,中心每年组织检查一次档案的归档情况,监督和保证档案的完整无缺和充分利用。
第十条 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《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》,确定档案材料的保管期限。对保管期限已满、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,报中心主任批准后,予以销毁。未经批准,不得销毁任何档案。
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与公布
第十一条 借阅中心非合作项目档案的单位,在表明利用档案的目的和范围并履行相关登记手续后,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借阅档案复印件。
第十二条 借阅中心与其他单位合作项目的档案,中心需与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核实后,履行相关登记手续,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借阅档案复印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