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(华中师范大学)(以下简称中心)课题研究管理工作,推动科学管理和规范管理,提升课题研究实效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课题体现公平竞争、规范管理精神,择优立项。
第三条 中心负责课题委托、遴选申报、过程管理及最终考核等工作,并积极为课题研究顺利开展提供必要条件。
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
第四条 课题申报者需为高校或科研院所在岗人员,特别优秀的硕士、博士团队亦可申请。
第五条 研究课题的立项按照突出重点、兼顾一般的原则,设立重点和一般两类资助项目。重点课题主要针对高校组织育人工作具有普遍、长期、亟需破解的难题;一般课题主要研究组织育人工作中的一般常见性问题。课题成果既要有理论性,又有可操作性,能积极推动组织育人工作理论和实践创新。
第六条 立项课题研究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。
第七条 课题负责人需真正组织课题研究的全过程,并承担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。每次申报主持一项,最多同时参与两项课题。
第三章 评议与审批
第八条 中心成立课题评审委员会,根据下列条件实施最终审议:
1. 选题的理论和实践意义;
2. 研究内容的创新性、应用性;
3. 研究设计的合理性,方法的恰当性;
4. 申请者的能力水平及课题组成员的构成状况;
5. 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考虑的其它条件。
第九条 课题评审委员会经充分讨论后,对课题提出立项意见,报中心审批,由中心下发课题立项通知,并送达课题负责人。
第十条 获得立项批准的课题负责人,需与中心签定课题研究合作协议书,中心根据协议书确认课题组成员、约定成果使用方式。
第四章 经费使用
第十一条 本课题支持经费的开支范围是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印刷费、差旅费、会议费、专家咨询费、专用材料费等。
支出内容 |
比例 |
说明 |
印刷费 |
≦30% |
图书资料、打印、复印等费用 |
专家咨询费 |
≦30% |
聘请的咨询专家等费用 |
会议费 |
≦20% |
参加会议支付费用 |
差旅费 |
≦30% |
参加国内相关会议、差旅等费用 |
专用材料费 |
≦20% |
日常办公耗材,如硒鼓、录音笔、U盘等材料,单价不超过1000元 |
第十二条 为确保经费使用的及时性和报销的规范性,本课题分为三个阶段报销,立项初期可报销经费的30%,中期可报销40%,顺利结项后可报销30% 。
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:
1. 课题负责人将课题研究产生的所有票据,按财务规范,分门别类整理好后,到中心办公室(华中师范大学学术交流中心中楼308室)登记、签字后报销,校外人员可邮寄或传真电子版票据。
2.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执行经费使用范围和支出比例。
第五章 过程管理
第十四条 课题立项后,中心将组织课题评审委员会,适时对课题研究的进度和质量进行中期考核。课题中期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:
1. 研究进度是否符合研究计划的要求;
2. 资助经费是否真正用到科研工作上,开支是否合理;
3. 是否已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;
4. 课题组成员参加研究的情况。
第十五条 凡立项课题,均不得擅自变更。如确有转题必要,需向中心提交理由充分的申请,经研究同意后方能实施。对私自改变课题或研究方向者,其研究成果不予鉴定验收。确有特殊原因,必须调整负责人或推迟结项时间,原负责人须向中心提交书面申请,经研究同意后方能继续享受有关权益。
第六章 结题与应用
第十六条 课题研究完成后,需提交书面结项申请,并提交此课题研究的所有阶段性成果和最终成果。由课题评审委员会对成果进行审核、评议,合格后方能正式结项。
第十七条 凡未经批准自行中断研究或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的课题,应追回已资助的全部费用;由于研究者自身的原因,经批准取消的项目,停拨或酌情追回部分资助经费。
第十八条 对于优秀的研究成果,中心将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。
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,不论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,须注明受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(华中师范大学)专项课题经费资助。
第二十条 中心在征得课题负责人同意基础上,可合法使用项目资助研究成果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,中心办公室参照执行。
教育部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发展中心(华中师范大学)
二〇二一年四月